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6號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文瑞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