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和銘
輔佐人
魏崇浩
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李賢衞(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亭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原告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102年12月為何無任何電鍍污泥之產生,又何以集中在103年1月產出0.29公噸之電鍍污泥之相關業務報表資料如:各廠商(含公司名稱、地址)往來報表、行銷貨運單記錄、售出及買入產品記錄、稅務等資料供本院查證,以資證明公司當月確無任何產出電鍍污泥之確切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