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 原告
-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和銘
- 輔佐人
- 魏崇浩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李賢衞(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金得
黃亭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原告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102年12月為何無任何電鍍污泥之產生,又何以集中在103年1月產出0.29公噸之電鍍污泥之相關業務報表資料如:各廠商(含公司名稱、地址)往來報表、行銷貨運單記錄、售出及買入產品記錄、稅務等資料供本院查證,以資證明公司當月確無任何產出電鍍污泥之確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