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 原告
-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登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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