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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茲上訴人於104年7月1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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