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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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