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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1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1號

原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正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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