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昇
- 訴訟代理人
- 于德富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 代表人
- 李伯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原算至104年8月16日(星期日)即已屆滿20日,因遇例假日延長至17日,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2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