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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上訴人
被告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劉榮昇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原算至104年8月16日(星期日)即已屆滿20日,因遇例假日延長至17日,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2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