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氏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