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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

原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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