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