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 第7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 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