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鴻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3日所為105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