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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
頑美原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忠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104年5月18日府勞條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後,於105年1月4日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經上開法院於105年2月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號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本院審理(本院案號為105年度簡字第13號),故本件訴訟標的業經起訴且現於本院繫屬中,尚未終結,經本院調閱105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卷宗查證屬實。茲原告復於105年2月5日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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