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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7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7號

原告
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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