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侯明正
  •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 原告
    劉氏香
  • 被告
    臺南市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輔 佐 人 許良全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秀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就原告有故意、過失責任或非不知法律負舉證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