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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輔佐人
許良全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秀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就原告有故意、過失責任或非不知法律負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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