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阮惠菁
- 輔佐人
- 田進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健安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 訴訟代理人
- 顏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1月26日所為106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107年2月13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記載「理由容後補呈」,惟查其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9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