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3號
- 原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銘陽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美君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 訴訟代理人
- 吳晨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106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