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侯明正
- 當事人曾宛華即活力泉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8號原 告 曾宛華即活力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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