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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8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8號

原告
曾宛華即活力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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