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氏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輔 佐 人 許良全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秀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就原告有故意、過失責任或非不知法律負舉證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