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 輔佐人
- 許良全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陳秀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就原告有故意、過失責任或非不知法律負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