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被告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申請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矯正處令,遭被告機關否准,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現在為受刑人,無經濟來源,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在監服刑,勢必所得有限;據其財產資料,顯示聲請人並無財產;聲請人另案行政訴訟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107年度救字第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前揭本案,已指出相對人提解過程可能涉及之法律適用爭議,非顯無理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