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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9號

原告
巧克力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衡陽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5條第2項所明文。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者始能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查本件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提出訴願決定書,雖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訴願決定為行政院107年8月10日院台訴字第1070184121號訴願決定書,惟本院經由行政院之訴願決定查詢網站,無法查得原告所載之訴願決定書,因此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填載之被告機關為行政院,代表人為賴清德,原告應是將訴願決定機關當作原處分機關,且本件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因此原告之起訴程序有所違誤。是此,原告應載明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即訴願決定書所載之原處分機關及該機關首長,住址即為該機關址),並更正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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