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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被告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申請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矯正處令,遭被告機關否准,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現在為受刑人,無經濟來源,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在監服刑,勢必所得有限;據其財產資料,顯示聲請人並無財產;聲請人另案行政訴訟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107年度救字第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前揭本案,已指出相對人提解過程可能涉及之法律適用爭議,非顯無理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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