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國民年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吉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民年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