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 原告
-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霖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吳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被告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李孟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