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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4號

勞資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原告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吳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被告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李孟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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