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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浮士德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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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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