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朱中和
- 當事人浮士德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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