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鄭新輝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間給付溢領退離給與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