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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原告
台南電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淑芬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吳京凝

上列原告台南電池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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