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代表人
- 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亭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即被告
- 代表人
-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黃育徵變更為陳昭義。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業於上開判決送達前之108年6月19日,由原代表人黃育徵變更為陳昭義,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陳昭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上訴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昭義108年7月26日聲明承受訴狀及本院調取之上訴人官網大事記在卷可稽,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