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54號
- 原告
- 陳凱翔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銘德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12月26日南市交裁字第78-KK0000000、78-K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8 年11月10日1 時57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臺17線102.45公里處,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經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8 年12月2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 條 第1 項第4 款、第4 項前段、第5 項前段及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08 年11月17日收到罰單,同年月27日向監理站申訴因車子突然故障,亮起故障燈,車輛抖動要停車下來查看,外車道停滿車無法停靠,於是停於車道中,疏忽打雙黃燈警示,下車與朋友討論後在車子還能正常行駛的狀況下,車子移離開現場返家;申訴結果是違規人疑為避重就輕之說法,雲林縣交通隊附上2 張照片的回函,因下車此舉,被錄下影子,並寫:「多輛車輛集結,企圖將衛生紙用濕黏於測速照相機,刻意影響違規取締」,見到申訴回函才知道罰責有這項,且要吊扣牌照3 個月,當時向監理站申訴不夠完整,導致有避重就輕一說詞,訴請法官能還我一個清白。
2、以下幾點澄清:
(1)我們此次出遊總共4 輛車,照片上明顯可以看到前2 輛及後1 輛,我們是朋友介紹互相認識,因為買一樣的車,大家共同的興趣就是經常開車到處結伴出遊,非常熱血的一群朋友。我們4 輛車,1 個大人,其中一位是孕婦,不可能冒著生命危險的可能帶著孕婦有飆車之行為。
(2)本人是建築物風管工程師,女朋友是銀行員,其中一對夫妻在關仔嶺共同經營甕仔雞餐廳,另輛車一位朋友則自己經營西餐廳,另外一對夫妻則是繼承家業耕種農田一職,我們大家都有正當的工作,不需做違法之情事,讓自己惹禍上身。我本人及朋友近期也無罰單等不良紀錄。
(3)本人違規停車因開車途中發現車子有抖動情況,亮起故障燈,想沿路找地方靠邊停,大約200 公尺處就看到許多車輛集結,路邊已被停滿,人車群聚,非當地人的我們不敢往旁邊靠,避免惹事生非,以致於違停於車道中。
(4)車子故障,因星期日(11月10日)店家休息,於是星期一(11月11日)就把車子牽去修車廠維修,並且開了維修單(參甲證2 ),車行老闆解釋車子4 個點火線圈(考耳),其中一個故障,導致車子有抖動之情事,但車子是能行駛的。
(5)我們非當地人,避免惹上不必要麻煩,不得己之情況下停在測速照相機下,我就下車詢問後車朋友如果不影響安全是不是能繼續開動,大約停靠10-20 分鐘,停靠後見有一人動測速照相機鏡頭,女友見狀,她害怕惹上麻煩,告訴我先將車子開走,不要在這邊逗留,於是在車子還能開動,不影響行車安全的情況下,我們移動車子,往回家的路上去。
(6)因下車查看車輛狀況及詢問朋友如何處理,剛好被攝影機錄到我本人在測速照相機底下的影子,若今天有意要影響交通違規取締,我及朋友的車不會明目張膽停在可能被攝影機錄到的地方。
(7)從雲林交通隊的照片看到,動手遮蔽測速照相機的人身型較瘦小,他墊腳尖伸手碰測速照相機,交通隊所附照片中看到有2 個影子,我本人183 公分,體重116 公斤,身形較魁武,很明顯動手的並不是我本人,希望能重新調閱監視器查明真相。
(8)我與朋友們分別住嘉義、臺南、高雄,沒有理由跑到雲林飆車,且與集結車輛那群人及遮蔽測速照相機那個人素不相識,不必要做違法的事情成就他們競速飆車,而我自己卻受罰。從事發到現在我試圖聯繫雲林交通隊承辦人員小隊長塗志承想要了解案件狀況或到案說明,每次打電話去都說不在或是沒有上班,也請其他同仁幫忙留下電話請小隊長有空回撥電話,但遲遲等不到電話及回覆,聯繫將近2 個月,電話打4 至5 通,終究未得到答覆,於是我109 年1 月19日下午親自跑了一趟雲林交通隊,但還是沒有找到承辦人小隊長,又再一次留資料及電話請承辦人員回電,終於109 年1 月20日上午接到電話,電話接通,小隊長口氣很不客氣,也沒讓我有說明解釋的空間,且一口咬定測速照相機是我們故意遮蔽,遮蔽完後才把車子開離現場,說有見到我與他車競速飆車,而我車子壞掉是因為飆車導致,說要解釋去找法官解釋,實在無法接受員警此說法。
(9)此案件罰鍰18,000元外,還要吊扣牌照3 個月,罰責很重,但我沒有飆車之行為,更沒有動手遮蔽測速照相機之情事,沒有做這些事情,卻要被罰如此重罰,若我沒有澄清,等於默認這些行為,所以再次澄清表明經過,請法官可請交通隊調閱沿路監視器明察。
(10)回想當下,下車後走到後車之友人車旁,確實與此人(連帽外套男子)有說了幾句話,隨後他將手上的礦泉水請我拿一下,本人陳凱翔跟此人(連帽外套男子)不認識,說話的內容只有詢問是不是當地人,有否認識拖車司機,沒有說到在遮蔽測速照相機,當下沒有意識到,隨後友人見此狀況,告知本人我要將車輛移至路肩,所以友人先行移動車輛,本人車輛因故障才停於此處,也有去詢問後方車之友人當下狀況,也請友人打電話給認識的保養廠是否還能正常行駛,所以才最後離開,得到保養廠確認還能正常行駛後,4 輛車隨即離開現場沒有逗留,函文後面訴說的於0000-00-00 00 :57:43-01 :58:03本人將車輛駛出錄影畫面,也沒有逆向行駛,就駕車離開此路段。本人沒有遮蔽測速照相機的動機,也沒有群聚飆車。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於108 年11月10日1 時57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臺17線102.45公里處,非遇突發狀況,任意於車道中暫停,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2、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 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①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5:36-01 :55:42畫面中央可見一分隔島,區隔系爭違規路段為左側臺61線及右側臺17線,右側臺17線路面另以白色虛線,劃分該路段之車道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以及外側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下角之臺17線內側車道出現,駛至該分隔島上設置之固定式照相機(下稱固定式照相機)旁後停車於內側車道上。
②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5:45-01 :55:54劃面右側可見其他3 輛自小客車亦分別駛至系爭違規地點內側車道,其中2 輛停於系爭車輛前方,另一輛則停於系爭車輛後方。
③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5:57-01 :56:22原告自系爭車輛駕駛座下車,走向停於其後方之自小客車。
④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6:25-01 :57:11一名身穿連帽T 恤,並將其上衣帽子套上頭部之男子(下稱連帽上衣男子)自畫面下方出現後,跨上分隔島,隨即轉身將一瓶裝有不明液體之瓶子交予原告,嗣後原告將瓶子內之液體倒入該連帽上衣男子手中之衛生紙,該連帽上衣男子再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之鏡頭內,前後連續共3 次。
⑤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7:12-01 :57:14連帽上衣男子欲第4 次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之鏡頭內時,因步履不穩,自分隔島上跌至路面。
⑥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7:15-01 :57:42原告繼續將瓶子內之不明液體倒入連帽上衣男子手中之衛生紙,該連帽上衣男子再第5 次及第6 次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之鏡頭內。
⑦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7:43-01 :58:03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隨同前方車輛離開畫面範圍。
⑧影片時間0000-00-00 00 :59:56-02 :00:40畫面下方另一輛黑色自小客車無故停於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上,駕駛座之駕駛人及乘客下車觀看上開固定式照相機後又上車,再逆向駛出畫面範圍。
⑨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0:58-02 :01:04畫面上方2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及中線車道上。
⑩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2:17-02 :02:42畫面上方先後共4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
⑪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3:17-02 :03:34畫面右上方先後共2 輛自小客車自臺17線外側車道迴轉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
⑫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4:41-02 :04:52畫面上方1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車道上。
⑬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4:52-02 :05:04畫面右上方1 輛自小客車自臺17線外側車道迴轉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
⑭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6:23-02 :06:29畫面上方1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
⑮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7:56-02 :08:19畫面右側2名男子走向畫面中間之分隔島,其中1 人跨上分隔島,另一輛銀色自小客車自臺17線外側車道跨越中線車道至內側車道,停止於分隔島上固定式照相機右前方,接下來畫面上方1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中線車道。
⑯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8:23-02 :09:26畫面上方3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及中線車道,第1 輛車遶過上開停於固定式照相機右前方之銀色自小客車,逆向暫停於固定式照相機之右後方,其他2 輛車則分別逆向暫停於上開銀色自小客車之右側及前方,3 輛車又先後各再自逆向駛離畫面範圍。
⑰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9:41-02 :09:47畫面上方2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中線車道。
⑱影片時間0000-00-00 00 :09:59-02 :10:34上開暫停於固定式照相機右側之銀色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車道。
⑲影片時間0000-00-00 00 :10:43-02 :10:50畫面上方2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
⑳影片時間0000-00-00 00 :11:23-02 :11:24畫面上方1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臺17線中線車道。㉑影片時間0000-00-00 00 :11:44-02 :12:11畫面上方共5 輛自小客車先後逆向行駛於臺17線內側及中線車道。㉒影片時間0000-00-00 00 :12:36-02 :13:04畫面下方連續約35輛自小客車群聚往前行駛。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08 年12月12日雲警交字第1081304651號函檢附舉發單位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1 份)、錄影採證光碟(1 片)及採證照片(14張)可稽(如乙證3)。
3、再按細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 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並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行駛途中,如未遇突發狀況或緊急危難之情事存在,即不得有「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如有違反則應依前揭規定處罰。反之,倘若汽車駕駛人確有法文規定之「遇突發狀況」,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之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烈天候情況等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而不得不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時,始符合例外不予處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交字第592 號行政判決理由五(四)1 意旨參照)。故除非狀況之發生(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該當「突發狀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4 號判決理由五(二)意旨可資參酌)。本案依舉發單位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時間1 時55分42秒至同時56分22秒間,至系爭違規地點分隔島上之固定式照相機旁內側車道上停車後並下車,嗣後於畫面時間1 時56分25秒至同時57分42秒間,則見另一名連帽上衣男子自畫面下方跨上分隔島,轉身並將一瓶裝有不明液體之瓶子交予原告,而後原告站立於內側車道上,將瓶子內之液體倒入該連帽上衣男子手中之衛生紙,該連帽上衣男子再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之鏡頭內,前後連續共6 次以及歷時共117 秒(1 分鐘57秒)。原告上開行為,顯非遇突發狀況,原告未顧及其他後方車輛之安全,其任意將車輛停於系爭違規地點內側車道上,實已悖於正常駕駛情狀,超出一般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已嚴重破壞道路通行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顯然置自己以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足以影響或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至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5 年度交字第282 號及105 年度交字第119 號判決理由五(二)理由參照)。至原告訴稱其於系爭違規時間與好友一同出遊(共4 輛車),因車子途中故障,欲停靠路邊,發現多輛車集結於快車道上及一邊,在沒車位停靠情況下,停在內車道,後因車子還能開動,慢慢將車子開出內車道,往外移動至路肩,確認車子可以繼續開動後,就離開現場一節,依上開錄影畫面可判斷,原告於系爭違規時間,駕駛系爭車輛至系爭違規地點停車,明顯係預備與其他車輛駕駛人占據車道行駛,而該車陣之駕駛人行前準備可粗分為3 階段,第1 階段(即畫面時間1 時56分25秒至同時57分42秒間),其將系爭違規地點分隔島上之固定式照相機以衛生紙沾不明液體塞住鏡頭(畫面嗣後可見其他車輛駕駛人陸續駕車至分隔島旁觀看該固定式照相機之鏡頭是否確實已遭遮蓋);第2 階段(即畫面時間2 時0分58秒至同時12分11秒間),前後陸續共約25輛自小客車自畫面上方逆向往畫面下方行駛集結,第3 階段(即畫面時間2 時12分36秒至同時13分4 秒間),畫面下方連續共約35輛自小客車群聚占據系爭違規路段內側、中線以及外側車道往畫面上方行駛;再經比對上開錄影畫面內容,原告將不明液體倒入連帽上衣男子手中之衛生紙,並經該連帽上衣男子連續6 次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生紙塞入分隔島上之固定式照相機鏡頭內後,隨即駕駛系爭車輛隨同前方車輛離開畫面之整個過程中,並未見系爭車輛有原告訴稱之車輛抖動或行駛不順等情事,故原告上開所訴,揆諸上開說明,顯非事實。
4、末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275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及第3 項規定之事件,均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甚鉅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同條第4 項前段規定處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以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本案系爭車輛駕駛人與所有人皆為原告(原告於108 年12月16日填寫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向被告提示其為駕駛人,如乙證2 ),並未就其於車道中暫停之危險駕駛行為,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應即受罰,否則無異縱容原告恣意使用其所有之汽車,而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被告依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無故於車道中暫停行為者,應併同處罰汽車所有人即原告,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則無違誤。本案舉發單位取締告發原告程序完備,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確實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1、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 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汽車駕駛人有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 項、第3 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3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 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4 項前段、第5 項前段及第63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2、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突發狀況」,應具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及緊迫性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當之。是車輛於行駛中如無此等重大危險性或急迫性之突發狀況存在,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否則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又本款規定之目的,係在處罰駕駛人以危險方式駕車而有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藉以達成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且於行駛車道上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易使後方車輛閃避不及造成擦撞事故,將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
3、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3 月30日南市交裁字第1090398865號函檢附之光碟(108 年度交字第154 號陳凱翔KK0000000 、KK0000000 )1 片之錄影內容,其勘驗結果如下:經播放檔名「口湖鄉台61線246K+100m (口湖段)_IP 頻道01_00000000000000.avi 」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0000-00-00 00 :52:13│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路口監視││至 │器畫面,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常││0000-00-00 00 :55:35│。畫面中央可見一分隔島及一固定式││ │照相機設置於該分隔道上,系爭違規││ │地點左右兩側路段之車道均分別為內││ │側車道、中線車道及外側車道。系爭││ │違規地點兩側皆陸續有車輛經過。 │├───────────┼────────────────┤│0000-00-00 00 :55:36│原告駕駛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至 │小客車自畫面右下角之內側車道出現││0000-00-00 00 :55:45│,駛至該分隔島上設置之固定式照相││ │機旁。原告將車輛停於系爭違規路段││ │之內側車道上。 │├───────────┼────────────────┤│0000-00-00 00 :55:46│畫面右側可見其他3 輛自小客車亦分││至 │別駛至系爭違規路段之內側車道,其││0000-00-00 00 :55:56│中2 輛停於原告車輛前方,另1 輛則││ │停於原告車輛後方。 │├───────────┼────────────────┤│0000-00-00 00 :55:57│原告自車輛駕駛座下車,走向停於其││至 │車輛後方之自小客車。 ││0000-00-00 00 :56:22│ │├───────────┼────────────────┤│0000-00-00 00 :56:23│一名身穿連帽上衣,並將其上衣帽子││至 │套上頭部之男子(下稱連帽上衣男子││0000-00-00 00 :57:11│)自畫面下方出現後,向前行走並跨││ │上分隔島,隨即轉身將一瓶裝有不明││ │液體之瓶子交予原告,嗣後原告將瓶││ │子內之液體倒入該名男子手中之衛生││ │紙,該名男子再將沾有不明液體之衛││ │生紙塞入設置在該分隔島上之固定式││ │照相機鏡頭內,前後連續共3 次。 │├───────────┼────────────────┤│0000-00-00 00 :57:12│連帽上衣男子欲第4 次將沾有不明液││至 │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鏡頭內││0000-00-00 00 :57:14│時,因步履不穩,自分隔島上跌至路││ │面。 │├───────────┼────────────────┤│0000-00-00 00 :57:15│停於原告車輛後方之自小客車駛離現││至 │場。原告繼續將瓶子內之不明液體倒││0000-00-00 00 :57:42│入連帽上衣男子手中之衛生紙,該名││ │男子再第5 次及第6 次將沾有不明液││ │體之衛生紙,塞入固定式照相機鏡頭││ │內。原告車輛前方2 輛自小客車依序││ │駛離現場。 │├───────────┼────────────────┤│0000-00-00 00 :57:43│原告開啟系爭車輛之駕駛座車門,上││至 │車並駕車隨同前方車輛駛離系爭違規││0000-00-00 00 :58:03│地點。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從原先之內││ │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原告車輛駛││ │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58:04│系爭違規地點兩側皆陸續有車輛經過││至 │。畫面右上方有1 輛自小客車自系爭││0000-00-00 00 :59:55│違規路段之外側車道跨越中線車道至││ │內側車道後,逆向駛出錄影畫面範圍││ │。 │├───────────┼────────────────┤│0000-00-00 00 :59:56│畫面下方1 輛黑色自小客車停於系爭││至 │違規路段之內側車道上,駕駛座之駕││0000-00-00 00 :00:40│駛人及乘客下車觀看系爭分隔島上設││ │置之固定式照相機後上車,再逆向駛││ │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0:41│畫面上方2 輛自小客車逆向駛於系爭││至 │違規路段之內側及中線車道上。 ││0000-00-00 00 :01:04│ │├───────────┼────────────────┤│0000-00-00 00 :01:05│系爭違規路段之外側車道陸續有車輛││至 │經過。畫面上方先後共4 輛自小客車││0000-00-00 00 :02:42│逆向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之內側車道││ │,再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後,駛││ │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2:43│系爭違規地點兩側皆陸續有車輛經過││至 │。畫面右上方先後共2 輛自小客車自││0000-00-00 00 :03:34│系爭違規路段之外側車道迴轉至內側││ │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後││ │,駛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3:35│系爭違規地點左側陸續有車輛經過。││至 │畫面右方1 輛自小客車自系爭違規路││0000-00-00 00 :04:52│段之外側車道迴轉至內側車道,再逆││ │向行駛於該內側車道上後,駛出錄影││ │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4:53│畫面右上方1 輛自小客車自系爭違規││至 │路段之外側車道迴轉至內側車道,再││0000-00-00 00 :05:04│逆向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後,駛出錄││ │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5:05│系爭違規地點右側有車輛經過。畫面││至 │上方1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系爭違││0000-00-00 00 :06:29│規路段之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車道││ │至中線車道,駛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6:30│系爭違規地點兩側皆陸續有車輛經過││至 │。畫面右方有2 名男子走向畫面中間││0000-00-00 00 :08:22│之分隔島,其中1 人跨上分隔島,有││ │1 輛銀色自小客車自系爭違規路段之││ │外側車道跨越中線車道至內側車道,││ │停於分隔島上設置之固定式照相機右││ │前方。畫面上方1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 │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之中線車道後,駛││ │出錄影畫面範圍。 │├───────────┼────────────────┤│0000-00-00 00 :08:23│畫面上方3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系││至 │爭違規路段之內側及中線車道,第1 ││0000-00-00 00 :09:49│輛車遶過上開停於固定式照相機右前││ │方之銀色自小客車,逆向暫停於固定││ │式照相機之右後方,其他2 輛車則分││ │別逆向暫停於上開銀色自小客車之右││ │側及前方。系爭違規地點兩側皆陸續││ │有車輛經過。上開3 輛自小客車先後││ │各自逆向駛出錄影畫面範圍。系爭銀││ │色小客車之駕駛人與乘客均下車,與││ │畫面中2 名男子交談。 │├───────────┼────────────────┤│0000-00-00 00 :09:50│暫停於固定式照相機右側銀色自小客││至 │車之駕駛人與乘客均開啟車門上車,││0000-00-00 00 :10:42│再逆向行駛並暫停於系爭違規路段之││ │內側車道上。 │├───────────┼────────────────┤│0000-00-00 00 :10:43│系爭違規地點左側陸續有車輛通過。││至 │畫面上方2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系││0000-00-00 00 :11:22│爭違規路段之內側車道,再逆向變換││ │車道至中線車道後,駛出錄影畫面範││ │圍。 │├───────────┼────────────────┤│0000-00-00 00 :11:23│畫面上方1 輛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於系││至 │爭違規路段之中線車道後,駛出錄影││0000-00-00 00 :11:44│畫面範圍。系爭違規地點左側陸續有││ │車輛經過。畫面中可見多名男子齊聚││ │觀看上開固定式照相機。 │├───────────┼────────────────┤│0000-00-00 00 :11:45│畫面上方共5 輛自小客車先後逆向行││至 │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之內側及中線車道││0000-00-00 00 :13:04│。上開銀色自小客車向前行駛,駛出││ │錄影畫面範圍。系爭違規地點左側陸││ │續有車輛通過。畫面可見有多輛自小││ │客車群聚往前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 │影片結束。 │└───────────┴────────────────┘4、依上揭勘驗內容可知,原告於108 年11月10日1 時57分許行經雲林縣口湖鄉臺17線102.45公里處,於畫面時間0000-00-00 00 :55:45許在前方未有明顯可見之突發狀況下暫停,客觀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原告雖稱其係因車子突然故障,亮起故障燈,車輛抖動要停車下來查看,外車道停滿車無法停靠,於是停於車道中,疏忽打雙黃燈警示,下車與朋友討論後在車子還能正常行駛的狀況下,車子移離開現場返家云云,惟經本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依職權傳喚原告到庭陳述:「(問:當時車子是否還可以移動?)可以。」、「(問:車子是否沒有到不能開的程度?)是。」、「(問:後來從哪條路開回家?)61號,從布袋下,回到六甲我家。」、「(問:當天車子不是到達無法開的程度?)車子抖動但可以行駛。」等語(見本院109 年7 月10日訊問筆錄)。可見原告自承其車輛尚非無法繼續行駛,且依當時路況原告駕駛車輛前方並未有緊急性、危險性之情況發生,且系爭車輛右方並無鄰近之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存在,顯無於車道中暫停之必要。從而,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客觀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任意於車道中暫停,業已阻礙其後方道路之暢通。本件原告縱認系爭車輛有故障之情形,為維護公眾秩序之安全,自應於行駛至可臨時停車之處所時,方得停車檢查,而非逕自於車道暫停。故原告之主張,洵非可採。
5、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款、第4 項前段、第5 項前段及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道路交通│第43條 │(第1項) ││管理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例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 │ │ 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 │(第4項) ││ │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 │ │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 │ │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 │ │、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 │ │車。 ││ │ │(第5項) ││ │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 │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 │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 │ │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 │第63條 │(第1項) ││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 │ │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 │ │ 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 │ 。 │├────┼────┼───────────────────┤│道路交通│第94條 │(第2項) ││安全規則│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 │ │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 │ │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 │ │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12月26│ 本院卷 │第19至22│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KK0000000、│ │頁 │ │ │78-K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 │ │ │理事件裁決書正本各1份 │ │ │ ├────┼──────────────┼────┼────┤ │甲證2 │108 年11月11日汽車維修估價單│ 本院卷 │第23頁 │ │ │1 張 │ │ │ ├────┼──────────────┼────┼────┤ │甲證3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12月16│ 本院卷 │第35至39│ │ │日南市交裁字第1081456260號函│ │頁 │ │ │及雲林縣警察局108 年12月12日│ │ │ │ │雲警交字第1081304651號函影本│ │ │ │ │各1 份、車輛違規比對照片2張 │ │ │ ├────┼──────────────┼────┼────┤ │乙證1 │雲林縣警察局108 年11月14日雲│ 本院卷 │第73至76│ │ │警交字第KK0000000 、KK294450│ │頁 │ │ │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 │ │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12月26│ 本院卷 │第77至82│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KK0000000、│ │頁 │ │ │78-K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 │ │ │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 │ │ │1 份、原告108 年12月26日填寫│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影本1份 │ │ │ ├────┼──────────────┼────┼────┤ │乙證3 │雲林縣警察局108 年12月12日雲│ 本院卷 │第83至 │ │ │警交字第1081304651號函檢附舉│ │127 頁 │ │ │發單位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報│ │ │ │ │告表(1 份)、錄影採證光碟(│ │ │ │ │1 片)及違規採證照片(41張)│ │ │ ├────┼──────────────┼────┼────┤ │乙證4 │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 │ 本院卷 │第129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