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原告
台南電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淑芬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50條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出具以「丁鐵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惟查本件行政訴訟僅許由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如其確實具有律師資格,請另提出可資證明其資格之文件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