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 原告
- 台南電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淑芬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 訴訟代理人
- 吳京凝
上列原告台南電池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上列原告台南電池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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