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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即被告
代表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黃育徵變更為陳昭義。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業於上開判決送達前之108年6月19日,由原代表人黃育徵變更為陳昭義,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陳昭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上訴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昭義108年7月26日聲明承受訴狀及本院調取之上訴人官網大事記在卷可稽,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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