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全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錢冠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佾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