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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90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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