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喻得芫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