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喻得芫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