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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1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17號

原告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

上列原告因與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規定,本件違規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57條、第105 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當事人姓名及其代表人、地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二、經本院檢視原告起訴狀內所述及所附相關文件,可知原告係對被告以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之違規行為對原告處以罰鍰之裁決不服,惟原告於起訴狀內誤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7 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 號」,應更正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7 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又原告於起訴狀內亦誤載被告機關之地址為「台南市○區○○路0 號」,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段0 號10樓」。請依上開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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