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胡榮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參 加 人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昌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 論。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認臺南市善化區公所將原告所有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前巷道(下稱 系爭巷道)認屬現有巷道,原告車輛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 所停車,並處以19件罰鍰,原告不服系爭巷道業經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地為私設空地,非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即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 三、查參加人以其向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之(107)南 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係以系爭巷道 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為據,且現正在該建築地號(胡厝段118地號)興建建物中,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將使系爭建照所指示之建築線遭撤銷,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是本院依職權裁定其應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