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楊崇悟、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楊秀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 相 對 人 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秀蘭(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相對 人緝私條例罰鍰計新臺幣400,514元追徵漏稅額207,276元,合計607,790元,裁處書並經送達在案,扣除押金11,115元 ,尚欠596,675元,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 ,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 三、本件已據聲請人提出處分書與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周信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