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代表人
- 陳柏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蕙眞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所為109 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