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簡字第13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