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仙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玄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2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經本院檢視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12月9 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80213508號裁處書,該裁處書所載之受處分人為「仙特企業有限公司」,則起訴書狀之原告應以上開受處分人為原告。原告誤載「張玄興」為原告,自應更正原告為「仙特企業有限公司」,並填具原告之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0 號11樓」,原告之代表人為「張玄興」。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