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1號
- 原告
- 許嘉欽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銘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第11、12行案由欄內,原記載之「原告不服被告110年12月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原告不服被告110年4月12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第78-SK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