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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

不予許可假釋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張錫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表人
黃俊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假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之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之代表人「蔡清祥」,應更正為「黃俊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不予許可假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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