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
- 原 告
-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蔡博全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富律師
- 被 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 表 人
- 盧貞秀
- 訴訟代理人
- 侯美莉
-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訴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6號裁定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