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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許嘉欽
被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第11、12行案由欄內,原記載之「原告不服被告110年12月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原告不服被告110年4月12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第78-SK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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