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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聖涵

抗 告 人即

原告
廖一明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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