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廖一明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