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
- 原告
- 張錫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
- 代表人
- 黃俊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假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之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之代表人「蔡清祥」,應更正為「黃俊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