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

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鄭國棟
即上訴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