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黃祐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祐仁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姜淋煌 訴訟代理人 王亮元 鄭郁雯 參 加 人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蓉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110年6月4日 府法濟字第110067038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25日南市民生字第1091408499號函),對被 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為經被告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並經被告機關審查符合一定規模要件,同意該公司販售「圓滿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下稱系爭生 前契約),參加人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依公司),則係原告向被告機關報准委託代為銷售系爭生前契約之 業者。被告機關嗣因系爭生前契約之銷售衍生眾多消費爭議,查得原告銷售系爭生前契約之訂購申請書備註欄載有「本公司提供予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內容為《喬依御璽卡》專屬搭配方案,承購者享有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整 購買市價18萬8仟元整之禮儀服務優惠…。」及喬依公司販售 之喬依御璽鑽石會員卡權益說明暨入會申請書亦載有「本專案優惠價新臺幣捌萬元」,因而認定原告僅就系爭生前契約所收取之訂金6萬元交付信託,涉以對價或相互折抵方式將 部分生前契約預收費用遁入喬依公司御璽卡費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鑒於原告不願提供相關資料, 被告機關乃僅就其掌握之陳O子消費爭議案處理。查陳O子向 原告購買6件系爭生前契約,每件先付訂金1萬元,總計6萬 元,並搭配向喬依公司購買常態性組合商品之6套喬依御璽 會員卡,總計為48萬元,因被告機關認支付喬依御璽卡之價金亦屬於生前契約預收之費用,而原告僅就其收取部分交付信託,喬依御璽卡價金部分尚有36萬元(48萬元*75%)未依法交付信託,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限期原告於 文到6個月內將前開金額交付信託。 三、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