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黃祐仁、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姜淋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祐仁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姜淋煌 訴訟代理人 王亮元 黃莉茉 楊智傑 參 加 人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蓉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參 加 人 陳澄子 輔 佐 人 蔡奇昇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於同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 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陳報不到庭聽判),茲因案件資料雜多製作判決耗時,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