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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凱得富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靜蘭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蔡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㈠請原告補提:

⒈原告自106.03起之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第2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之1之每年3 月、6月、9月、12月定期查核資料。

⒉依原告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期日稱本件影響其換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惟依公開資訊之原告許可證資料(許可證核發日:109.08.17、許可證起始日:109.08.31、許可證終止日:111.08.30),似屬可適用勞動部110.08.10勞動發管字第1100512315號函(被告之勞動部110.07.28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037號函)適用範圍,此部分請確認。

㈡被告部分(或請向勞動部洽詢):

⒈請提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之附表一規定(卷附附表一似為民國109年02月14日修正後附表一,請提供民國103年10月08日修正之附表一)。

⒉就本件7人逃逸外勞,第7名外勞,其入國日(109.09.01)在勞動部查核日(109.09.15)前,惟交工日(109.09.17)與失聯日(109.09.19)係在查核日後,則就有關本法第40條第1 項第17款、辦法第15條之1 附表一(註一、2.)之適用,有何規定或函釋將該查核日前已入國但在查核日後逃逸之外勞算入本次查核內。

⒊就辦法第15條之1 之定期查核,係全國每月固定以該日為基準日或依每間機構不同。

⒋依訴願案卷宗,本件涉及之勞動部110.08.10勞動發管字第1100512315號函(被告之勞動部110.07.28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037號函)未檢附於訴願卷宗內亦未經兩造於書狀提及(訴願審議委員會議日期110.08.06),則就上開函文之可能有利原告計算方式,有無洽請勞動部對原告為有利認定之處置。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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