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14號
- 抗告人
-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丘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21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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