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楊崇悟
- 債務人
- 貝爾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8,74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08,746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08,746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貝爾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110年第00000000號等共5份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56,233元並追徵所漏稅款476,777元,合計1,133,010元整,並經送達在案,扣除已預扣之押金524,264元後,尚滯欠聲請人608,746元整。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缉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第49條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
三、本件已據聲請人提出處分書與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